结婚之前已实际取得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劳动报酬、投资经营所得受益、接受他人赠与或继承所得的财产等,只要是在夫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应当认定为婚前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1、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结婚。自愿结婚是指双方都是在意思自由的情况下做出的选择,如果是被强迫的是可以撤销和无效的哦!2、男女双方当事人结婚年龄要求,男性必须年满22周岁,女性必须年满20周岁。如果双方一人或者两人不满足年龄条件,都是不受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哦!3、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都没有配偶,这就是说男女任何一方都是单身,即只要是没有结婚的人、离了婚的人、丧偶的人都可以的哦!4、男女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如果是直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登记机关也查不出来,但是就算你们领了结婚证,婚姻也是不受保护的哦!
30天。
1、首先,夫妻双方是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
2、冷静期为30天,如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持相关材料,向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如果过了冷静期的30天,双方都没有改变离婚的决定,也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那么在30天内,双方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
4、如果30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5、如果30天内,双方共同到民政局申请离婚证,民政局予以登记,发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