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
2.
商业汇票的背书人经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责任。
3.
单位或银行表明承兑商业汇票后,必须承担该票据付款的责任。
4.
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前背书。
报销单据粘贴单粘贴原始凭证可以依照如下方法粘贴:
1、发票或原始单据从右到左,先小张后大张粘贴.粘贴时请切勿使用双面胶.
2、粘贴的票据与粘贴单上下、左右对齐,不可超过贴贴单上下及左右边界,每张票据约错开1厘米左右的距离,票据呈鱼鳞状分布.
3、每张粘贴单粘贴票据10-15张左右(餐费和车费可适当增加到15-20张),粘贴发票或原始单据总的要求是分类粘贴,粘贴单整齐、平整、均匀.
4、当遇到发票面积较大,超过粘贴单上下限或左右限,则以可见发票内容明细的情况下以粘贴单的上下右边为基准,超出部分,请将超出粘贴单的部分折叠好。
汇票背书的转让规定是:
1、根据《票据法》,持票人不能背书转让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
2、不能背书转让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第三十六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