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对于非法侵害人身、财产、人权等情况下所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提高其合法性保护,并增加了自卫、紧急避险、救人等三种情形,扩大正当防卫的范围。
同时,全文中增加了“情节明显不正当”的规定,加强对于正当防卫行为的限制和调控,使其不会被滥用。
正当防卫的新规定有:
1.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法**并没有单独的颁布时间**,因为正当防卫作为法律概念和规定,是随着刑法的制定和修订而逐步发展完善的。
正当防卫的法律条款最早可以追溯到1931年的《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此后,随着中国刑法的正式立法和多次修订,正当防卫的规定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