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必须设有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员组成,且须由多数仲裁员共同审理。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可由仲裁员独任审理。这是为了保证仲裁裁决公正、合法、有效的重要性原则。
同时,仲裁员之间的讨论和协商,可以在审理中发现、纠正和完善各自之前的疏漏或错误,有利于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应当由由仲裁委员会组成三人仲裁庭进行审理,其中独任仲裁员只能处理符合法定条件的无异议的普通性劳动争议案件。
因此,对于涉及复杂的劳动争议,需要由仲裁委员会组成的三人仲裁庭共同审理,以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权威和有效性。
劳动争议仲裁通常包括四个过程:
首先是申请阶段,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然后是受理和审查阶段,仲裁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受理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接着是调解阶段,仲裁委员会可以进行调解,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最后是仲裁裁决阶段,如果调解不成立,仲裁委员会将进行审理并做出仲裁裁决。这四个过程构成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完整程序。